2007年3月9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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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文解法
《水浒传》与宋代法律
余宗其

  宋人钻法律空子的一个典型案例

  任何社会的法律的立法本意,都在于企图用法律的尺度来调整、规范社会生活,使之长治久安。然而,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,却时常出现人们主动钻法律的空子,把法律变成保护自己,陷害别人的工具这类现象。俗话所说的“恶人先告状”、“告刁状”、“告诬状”大约都是指的这类现象。
  还有一种钻法律的空子的现象,就是利用有关法律规定,履行一定法律手续,为日后的某种私利服务。这种做法看起来不损害别人,也不损害国家,但实际上有损法律尊严,可能导致把法律架空的潜在危机,因此值得研究与防范。《水浒传》中22回所写宋江与父亲办理了脱离父子关系的法定手续,就是一个典型例子。
  先看有关故事情节。宋江杀了阎婆惜之后,逃回家中躲藏到了地窖里。知县派人前往宋家庄捉拿宋江,宋太公出面迎接,声称数年前已告儿子忤逆,出了他的户籍,已不存在父子关系,故这次宋江作案杀人同自己没有任何牵连。说完,拿出早已办好的法律证件给公差们过目。公差们当即抄下执凭证件中的话,返回县里向知县如此回话。可见,这一法律文书起到了保护家人的作用。
  再看这份法律证件的真相。宋江在县里任押司之职。在宋代,押司一旦犯罪,轻则刺配远恶军州,重则抄没家产,结果了残生性命,又会连累一家老小。因此,宋江早几年就很有远见地让爹娘到官府状告宋江犯有“忤逆”之罪,使之“出了籍册,各户另居”,官府于是给了一纸“执凭公文”。这就是宋太公给众差人过目、抄写的法律证件的来历。如此钻法律空子以实现自我保护的,并非宋江一人,而是一种较流行的行为。所以小说指出,“宋时多有这般算的”(第262页)。
  祖父母、父母可告子孙忤逆,的确是宋代有关法律允许的。《宋刑统》规定的“十恶”大罪的第7种名为“不孝”,“忤逆”即“不孝”,其具体表现的立法解释是“谓告言、诅詈祖父母、父母,及祖父母、父母在,别籍,异财,若供养有阙”等等。其《户婚律》也有类似规定:“诸祖父母、父母在,而子孙别籍、异财者,徒三年;若祖父母、父母令别籍,以及子孙妄继人后者,徒二年,子孙不坐。”宋江父子就是钻了这条法律的空子,在没有“忤逆”的事实条件下,虚构忤逆事实,骗取官方信任,从而办理了有利于日后逃脱法律追究的有关法律手续。这种做法,意味着玩弄法律和官府。如果当地衙门了解到这种弄虚作假的内幕,可依《宋刑统·诈伪律》治罪。